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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豫执号之一
灵宝市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河南泛安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灵宝市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去向不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本院()豫执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之日内履行本院()灵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人.69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元;申请执行费元;报告财产令限你收到本令后3日内申报财产。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灵宝市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灵宝市购丰广场百合苑2号楼二单元、玫瑰苑5号楼一单元的房屋二套。传票通知你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本案上述被查封的房屋,限你自公告送达期满后3日自动腾出上述被查封的房屋,逾期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及一切损失由你自行承担。同时通知你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到灵宝市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科参与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你放弃权利,本院将依法确定评估机构。
本院联系人李法官
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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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灵宝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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