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于年8月19日起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
根据灵宝市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灵编办[]75号)文件精神,确定灵宝市国土资源局(灵宝市不动产登记局)为灵宝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全市范围内的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抵押登记等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交由灵宝市国土资源局下属的灵宝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原登记机构不再受理相关登记业务。灵宝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工作仍由原登记机构办理,5年过渡期满后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
二、不动产登记簿证启用时间及办理机构
自年8月19日起,全市启用新版不动产登记簿、证。启用新版不动产登记簿、证后,原登记机构依法颁发的原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证、簿不更换,在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三、灵宝市不动产登记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灵宝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函谷北路与五龙路交界处东北角)
-8859892-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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