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墓文又称“解注文”、“劾鬼文”、“解谪文”等,与买地券、衣物疏同为重要的墓葬文献之一类。“镇墓文”之称,最先见于罗振玉《贞松堂集古遗文》:“东汉末叶,死者每用镇墓文,乃方术家言,皆有‘天帝’及‘如律令’字。以朱墨书于陶瓿者为多,亦有石刻者,犹唐之女青文也。”不仅提出了“镇墓文”这一名称,也揭示出了镇墓文的一些基本特征。近世学者则对其形式、性质和功用多有研究,其中以日本学者池田温的论述最为简洁扼要。归纳各家成果,可以这样表述:镇墓文是东汉后期出现的用朱砂写在镇墓陶器上的解殃文辞。其内容是祈求保佑生者家宅安宁,死者冢墓稳定;目的主要是为世上生人除殃祈福,为地下死者解谪祛过,使之免除再受罚作之苦;同时也是为了隔绝死者与其在世亲人的关系,使之不得侵扰牵连生人。
河西镇墓文数量较大,集中出土于敦煌新店台和祁家湾西晋至十六国时期墓葬,嘉峪关、酒泉等地也有零星出土。目前考古所见有文字的总数约有80余件,时代最早者为东汉,有纪年之最早者为三国魏甘露二年(),最晚者为沮渠氏北凉玄始十年(),时代跨度达两个世纪之久。这些镇墓文数量可观,内容丰富。正如关尾史郎所说:“在中国乃至世界上,除了敦煌没有这样大量出土镇墓文的地域,与其独特的样式相得益彰,敦煌的镇墓文在丧葬文化史上占有非常独特的位置。”利用它们,可以考察河西走廊的历史地理、丧葬风俗、民间信仰以及语言文字、书法、文学等方面的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文献和历史价值。
1东汉(前)佚名镇墓文
年出土于敦煌七里镇三号桥墓葬。陶质,灰黄色;小口,斜肩,深直腹,平底;口径7厘米,底径16厘米,高21.5厘米;瓶腹部墨书镇墓文3行,文字清晰,行1~7字,共15字。无发掘报告,《敦煌文物》有图影,无释文。兹据原物图影,释读如次:
南方丹沙(砂),辟除土精土气,消灾。如律令!
按:此件文字无纪年,但镇墓罐器形较大,与中原地区出土东汉镇墓瓶相类,在敦煌地区同类器物中却较少见;同时此镇墓文文字简洁,只有寥寥数字,内容亦与敦煌其他镇墓文绝不相同。据此可知,此件应是镇墓丧葬习俗流传到敦煌初期的产物,敦煌市博物馆断代为东汉,应大体不差。但因敦煌地区尚未发现东汉时期的纪年镇墓罐,并且同墓还出土有“通信校尉”龟钮银质印章,也有文博工作者认为此印钮“具有魏晋龟纽的鲜明特征”,从而断此墓为魏晋墓,此镇墓瓶亦是魏晋时期产物。
敦煌七里镇三号桥东汉镇墓罐
文中“丹沙(砂)”即朱砂,一种矿产,为古代道士、巫医所用“五石”之一,被认为是仙药,能去邪气、驱鬼魅,用以治病、镇墓。晋葛洪《抱朴子·金丹》云:“五石者,丹砂、雄黄、白礜、曾青、磁石也。”《黄帝九鼎神丹经诀》卷十《炼药使不散法》:“五石者,丹沙,太阳之精也;磁石,太阴之精也;曾青,少阳之精也;雄黄,石上之精也。感阴阳之正气,配五方之正位,能相制伏,无所发动,调炼去毒,故能令人不死者。”五石因其各成一色,凑成五色(青、赤、白、黑、黄)而又称“五色石”。古代认为五色石具有神秘的力量,在某些特定的机缘下可发挥出巨大神威,故多用于驱邪解祸等方术和民俗仪式中。秦汉以降,人们习惯地将这五种矿物按照五行原理分别放置在特定的方位,即东方青石、南方赤石、西方白石、北方黑石、中宫黄石,用以镇墓驱邪。
年,河南三门峡市南交口发现一座东汉墓葬,在墓室底部铺砖以下清理出5个镇墓陶瓶,按东、南、中、西、北方位埋置,保存完好,瓶内装有5种矿石,瓶腹朱书镇墓文如次:
东方,甲乙,神青龙,曾青九两,制中央,令母守子,祸不起,从今日始。如律令!
南方,丙丁,神朱爵(雀),丹沙(砂)七两,制西方,令母守子,祸不起,从今日始。如律令!
中央,戊己,神勾陈,雄黄七两,制北方,令母制子,祸不起,从今日始。如律令!
西方,庚辛,神白虎,礜石八两,〔制东方〕,令母制子,〔祸不起〕,从今日始。如律令!
北方,壬癸,〔神玄武〕,慈(磁)石六两,制南方,令母守子,祸不起,自今日始。如律令!
这恰好印证了六朝古灵宝经《太上洞玄灵宝灭度五炼生尸妙经》的记载:道门中人超度亡魂、安镇尸形时施行女青符文及章奏之仪法,意在“度一切人,安尸镇灵,保魂录神”。经文中谈到将女青文用不同颜色分书五色石上,依五行方位埋于墓室中,即黑书青石上,置于尸形之东方;青书赤石上,置于尸形之南方;朱书黄石上,置于尸形之中央;黄书白石上,置于尸形之西方;白书黑石上,置于尸形之北方。宋代官修《地理新书》卷十四“镇墓法”也记有这样的内容:“古法有以竹为六尺弓度之者,亦有用尺量者,今但以五色石镇之于冢堂内:东北角安青石,东南角安赤石,西南角安白石,西北角安黑石,中央安黄石。皆须完净,大小等,不限轻重。置讫,当中央黄石,南祝之曰:五星入地,神精保佑。岁星居左,太白居右,荧惑在前,辰星其后,镇星守中,辟除殃咎。妖异灾变,五星摄授。亡人安宁,生者福寿。急急如律令。”由此可知,至晚至北宋时期,用五色石镇墓的习俗仍在流行中。
联系灵宝经记载及三门峡东汉墓五方镇墓瓶文,由“南方丹沙(砂)”之语可知,敦煌三号桥墓葬中镇墓陶瓶应该也是五件,只因这种五方镇墓陶瓶不似魏晋时期的镇墓斗瓶放置于尸体头部和脚下,而是埋在墓底的“坎”内,当时的文物工作者没有认真清理,所以没有发现而已。如果原墓址没有被破坏,重新清理发掘,其他四方(东、西、北、中)镇墓陶瓶就有出土之可能。
2三国魏甘露二年()段清镇墓文
年出土于嘉峪关新城公社1号墓,编号72JXM1:9。陶质,灰黄色;口径14厘米,腹径14.5厘米,底径11.5厘米,高19厘米;腹部朱书镇墓文16行,甚残,行1~9字。原报告附有释文,无摹本;《魏晋南北朝敦煌文献编年》(下文简称《编年》)和《中国西北地域出土镇墓文集成(稿)》(下文简称《集成(稿)》亦有录文。兹据原报告释文,参照两家录文,校释如次:
甘□二□□□□□□□□□□□□□之□□□□□兵□□□□□□□□□□□□□□□□□□□□者□□□后有□□神□解谪自有□□丰□□□□随□□□去各与俱去□□□死者不冤生者□□死者□□生人□行死者□□□□生人□□□□□□□永□□□何以□□□□□章。
按:本件纪年残缺,原报告据存文定为甘露二年()。但据参与发掘的张小舟女士称:初出土时,“甘露二年”4字尚清晰可见,后被人涂漆,才难以辨识。查汉至南北朝用“甘露”年号的有4次:一是西汉宣帝甘露(前53~前50),共4年;二是曹魏高贵乡公甘露(~),共5年;三是孙吴乌程侯孙皓甘露(~),共2年;四是前秦苻坚甘露(~),共6年。这4个甘露年号,第一个太早,从出土的货泉可否定;第四个稍晚,且当时河西尚属前凉,正值张玄靓统治时期,虽已时值东晋穆帝升平四年,但前凉政权仍奉西晋建兴年号,是年为建兴四十八年,这为河西走廊乃至吐鲁番地区出土其他纪年文物所证实;第三个时代相当,但当时河西属曹魏,绝无采用孙吴年号的可能。而第二个不仅时代与墓葬年代相当,而且当时河西地区在三国时期正属曹魏。
三国魏甘露二年段清镇墓瓶
据同墓画像砖题记,该墓墓主为“段清”,字“幼絜”。河西段氏“世为西土著姓”,墓主段清当出身河西豪门世族。在墓主人的宴饮图中,段清戴黑介帻,穿皁缘领袖中衣。汉代之帻可以单服,也可以加于冠下与之连用,在汉以后,因文武官职的不同,所服之帻也有差别。《晋书·舆服志》云:“汉注曰:‘冠进贤者宜长耳,今介帻也。冠惠文者宜短耳,今平上帻也。’始时各随所宜,遂因冠为别。介帻服文吏,平上帻服武官也。”可见汉代的文官服介帻。《后汉书·舆服志》亦云:“……皁缘领袖中衣为朝服。”根据这些记载可知,段清是文吏。从壁画也可以看出,凡服黑介帻、皁缘领袖中衣的,在出行图中多为导骑,是可在犊车前后捧笏的官吏,他们的身份应为魏晋时期的地方政府属佐。按照魏晋惯例,州郡属佐虽由长官自辟,然籍限本域;段氏既为“西土著姓”,辟为州郡属佐是完全可能的。由此可知,此墓主人段清,出身河西世家大族,担任地方政府属佐。
本件出现的“解谪”一词,关系镇墓风俗的文化背景,需要略加申论。“谪”字在汉晋时期买地券、镇墓文中常见,有时写作“讁”、“適”;写作“適”时为通假字,通“谪”。《汉书·陈胜传》“適戍之众”,颜注:“適读曰谪,谓罪罚而行也。”可知“解適”之“適”,乃“谪”之假借。“谪”字主要有两种用法:第一,谴责、责罚,用作动词。古籍中常见的“谪戍”、“谪居”、“谪边”、“谪奴”、“七科谪”等词即用此义。第二,罪愆、罪过、殃咎,用作名词。《国语·周语下》:“国将无咎,其君在会,步言视听,必皆无谪,则可以知德矣。”韦昭注:“谪,谴也。”高邮王氏父子改训为“罪愆”。俞樾按:“无谪,犹无咎也。”
“谪”既有两义,则买地券、镇墓文中“解谪”亦大体有两种情况:
一是针对生者,使用法术以防止鬼魂返回阳世,对生者作祟。这种鬼魂遣谪的巫术理念,早在云梦秦简《日书》中即有反映。如《日书》乙种《见人》:
子以东吉,北得,西闻言兇(凶)。朝启夕闭,朝兆不得,昼夕得。以入,见疾。以有疾,辰少翏(瘳),午大翏(瘳),死生在申,黑肉从北方来,把者黑色,外鬼父葉(世)为姓(眚),高王父谴適(謫),豕□。(简-)
该篇内容,主要记载“某某为眚(即生灾为祟)”之事。这里的祟源,大多为死去的鬼魂,如外鬼、中鬼、王父、高王父、巫,等等。在同篇《日书》的其它简文中,“高王父谴谪”又作“高王父谴眚”(简中)、“高王父为眚”(简),显然,“谪”与“眚”意思相同,都指作祟为害。所谓“高王父谴谪”,意即死去的高祖责罚活人,化作(或附于)某种阴鬼来作祟,导致活人生病。这里的“谪”,都如前文所言,用作动词,意为责罚。《东汉光和二年王当买地券》“无责生人父母兄弟妻子家室”,《东汉延熹四年()钟仲游妻买地券》“自今以后,不得干囗(扰)生人”等语,都是这种用法。本文所考出土于河西地区的魏晋十六国时期镇墓文中这样的用语更是比比皆是。至于死者的鬼魂为什么要返回阳世责罚活人,理由可能多种多样,但其中最重要的一种是死鬼对于生人有所需求。
二是针对死者,解除他们所犯的罪责,以免其在阴间被罚服苦役。这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死者在世时所犯的过错,所积的恶行,到了阴间要被算总账;二是埋葬死者时得罪了当地的地下神祇,要遭受惩罚。无论哪种情况,死者家属都要设法为之解除罪谪。当然,在为死者解除罪谪的同时,生者也因尽到了自己的责任而免除了死者返回人间作祟的可能,进而也为自己解除了潜在的祸患,正所谓“为生人除殃,为死人解適(谪)”、“生人无责(债)”,“死者不厚適(谪)”是也。在这个意义上,上述两种功能又统一在了一起。
3魏晋(前后)张氏镇墓文
年出土于酒泉市西沟村魏晋墓,编号93JXM6:1。泥质灰陶,侈口,平沿,束颈,折肩,深直腹,平底;口径10.3厘米,底径9.8厘米,高20厘米;瓶腹部有一层泥衣,其上赭书镇墓文16行,残损较严重,行2~15字,存77字。原报告附有摹本图影与释文;《集成(稿)》亦有录文,《编年》作删补修改。兹据摹本图影,参照《编年》录文,校释如次:
天帝昭告张氏之□后死者,天赫地赫,人毗□□复重之央,□□□文□回□□……之首道□□昌……后……天句地句,□之……大□田□□□……人为□生降殃……万岁□□……去张氏之众斗□□日日□□□倍□……畜皆□□为□□□,汝欲来,当□□□鸡子□□□闻。如律令!
兰池。
按:此件无纪年。张勋燎、白彬说:“此器无论器形还是器文,都和中原地区特别是陕西地区东汉墓出土的同类材料几乎完全相同,而与敦煌地区其他晋墓出土材料有比较明显的差异,是天师道从中原地区传入这一地区后保存旧制成分较多的遗存。”黄景春认为其“用语、格式跟东汉京洛地区买地券、镇墓文很接近,可以看作是对初平年间消失的京洛镇墓文的继承和发展”。而此罐出土地在酒泉市西沟村魏晋时期墓葬中,《编年》暂定为“公元年前后”的魏晋之际,兹从之。
“天帝”,常见于东汉镇墓文,如陕西宝鸡出土的《永元四年(92)陈氏镇墓文》“天帝为之〔者〕”,河南洛阳出土的《永康元年()镇墓文》“天帝白止告天上使”等等。“天帝”一语于传世文献中最早见载于《战国策·楚策》:“天帝使我长百兽,今子食我,是逆天帝命也。”但此时尚未与道家方术联系起来。《汉书·李寻传》记载:“成帝时,齐人甘忠可诈造《天官历》、《包元太平经》十二卷,以言‘汉家逢天地之大终,当更受命于天,天帝使真人赤精子,下教我此道’。”天帝始成为术士所依凭的神祗。《赤松子章历》则是较早、较多地著录“天帝”这一神祇名讳的早期道经之一。该书卷二《三会日》云:“其日天帝、一切大圣俱下,同会治堂,分形布影。”又卷二《天老问三皇》云:“天帝常以戊戌日从天门来游,观见此日作符,欢悦,赏赐所愿。”与“天帝”对应或具有类似功用的“天帝使者”(或“天帝神师”、“黄帝使者”等)也大量出现于东汉墓葬文献中,不仅有镇墓陶瓶,还有印章。如《东汉阳嘉二年()曹伯鲁镇墓文》“天帝使者谨为曹伯鲁之家移央去咎”,等等。
关于“天帝”和“天帝使者”等神祇的真实身份或原型,学者们认为大略有如下几种情况:㈠“天帝”即天上的君主,“天帝使者”就是在墓地葬礼中实施法术的巫师方士,或最早一批从事道教活动的人物;㈡“天帝”乃指上天的最高统治者,“天帝使者”就是指“黄帝”;㈢“天帝”之原型乃是指“黄帝”,而“天帝使者”则代表被奉为战神的蚩尤以及在葬礼中担负着驱邪逐魔等职责的方相氏。使用最广的应该是第一种,道士中资历较深者往往自称天使、天师、天帝神师或天帝使者,自谓曾接受天帝的教诲,能够给众人解除承负之谪,以此来强调解除活动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值得注意的是,常见于东汉镇墓文的“天帝”,于魏晋时期则仅见于此件及下文所考《西晋永嘉五年()樊氏镇墓文》,并且都出自于酒泉。而“天帝使者”则在河西地区墓葬文献中迄今没有发现,其间透露出了镇墓文从中原到河西、从东汉至魏晋的转移、传承及变异的一些信息。
此件中出现的“复重”一词,也作“重复”,是在古代镇墓文、买地券等丧葬文书中常见的一个术语,“其意乃指由于死者的牵连、注连,而导致灾难或死亡等恶劣事件的再次发生”。这一术语在先秦时作“复”,如天水放马滩秦简《日书》(甲种):“以女日死,以女日葬,必复之,男日亦如是。”在后世则演变为双音节词“复重”或“重复”。据姜守诚统计,现今发现的汉晋时期镇墓文中使用过“重复”、“复重”等用语的有16例。在本文所考出土于甘肃河西地区的镇墓文中,称“复重”者1例,“重复”者11例,单用一个“重”字的2例,总计14例。若加上姜守诚所列河西地区以外的8例,全国应在22例以上。
今人刘昭瑞援引《太平经》“承负”说对考古所见“重复”等术语予以分析,指出:“《太平经》中的解除‘承负’观念,正是镇墓文中的解除‘重复’观念的放大。”
“承负说”源自中国古代的天命观念,汤用彤先生认为是在《易·坤·文言》中的“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的因果报应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年出土于长沙马王堆三号汉墓的帛书《老子》乙本前有4篇佚书抄本,其中的《称篇》中屡见“天有环(还)刑,反受其央(殃)”语。与《文言》语相似的,则有:“有宗将兴,如伐于〔川〕;有宗将坏,如伐于山。贞良而亡,先人余央(殃);商(猖)阙(獗)而栝(活),先人余连(烈)。”其中后两句刘向《说苑》卷十六《谈丛》作:“贞良而亡,先人余殃;猖獗而活,先人余烈。”
刘昭瑞还认为,与“承负说”有着更为直接渊源关系的是战国晚期业已形成并且在西汉时颇为流行的“三命说”。《孝经·援神契》云:
命有三科,有受命以保庆,有遭命以谪暴,有随命以督行。受命谓年寿也,遭命谓行善遇凶也,随命谓随其善恶而报之。
王充《论衡》多讲命定论,对“三命”义解说尤详:
传曰:“说命有三:一曰正命,二曰随命,三曰遭命。”正命,谓本禀之自得吉也。性然骨善,故不假操行以求福而吉自至,故曰正命。随命者,戮力操行而吉福至,纵情施欲而凶祸到,故曰随命。遭命者,行善得恶,非所冀望,逢遭于外而得凶祸,故曰遭命。
这种精致的命运观,类似一个解释系统,使得世人所可能遇到的任何形式的生死祸福都可以从中找到合理的解释。《太平经》中的“承负说”更将人事现象扩大而及于其他各种现象,说到底也是一个解释系统。
那么,什么是“承负”呢?《太平经》有两种解释:第一,承者为前,负者为后(祸福)。卷三九《解师策书诀》云:“承者为前,负者为后;承者,乃谓先人本承天心而行,小小失之,不自知,用日积久,相聚为多,今后生人反无辜蒙其过谪,连传被其灾,故前为承,后为负也。负者,乃先人负于后生者也……。”意思是说,前人有过失遗其后果于后代子孙为负;后代子孙承受前人过失的后果为承。换句话说,子孙必须承受祖先行为所遗留的后果,就是承;而祖先的行为可能为后代子孙带来相应的祸福,就是负。第二,困穷返本,名为承负(循环)。卷七三至八五《阙题》云:“元气恍惚自然,共凝成一,名为天也;分而生阴而成地,名为二也;因为上天下地,阴阳相合施生人,名为三也。三统共生,长养凡物名为财,财共生欲,欲共生邪,邪共生奸,奸共生猾,猾共生害而不止则乱败,败而不止不可复理,因穷还反其本,故名为承负。”意思是说,天地人三统共生,长养财物,欲多而生奸邪,害而不止便会乱败,不可复理还返于虚无,复归元气恍惚。这样的自然循环,也叫承负。这两种说法,前者是就一个家族内祖先与子孙的祸福关系而言;而后者是指整个自然与社会的循环、变化而言。
为什么会造成承负呢?《太平经》也有两说:其一,个人行为的善恶而生承负。此即个人的行为因为不能善自养自爱,所以悉失纲纪以至违失天道之要意,因而产生承负之灾。其二,国家社会运行的治乱而生承负。衰乱之世的造成有两个原因:一是中古以来政纲之失所承负的余殃;二是当世君臣民失计,不能并力同心,断灭承负而致太平,使衰乱愈演愈剧。
承负有三种情况:一是人与天的承负,二是人与自然的承负,三是人与人的承负。其中第三种情况又可分三种:(1)后人为前人的邪说而承负;(2)后人为前人承受承负的结果;(3)臣、民为帝王而受承负。后人为前人承受承负的结果即后人子孙因为先人祖先的行为善恶而承负其功过的效应。如《解承负诀》言:
凡人之行,或有力行善,反常得恶,或有力行恶,反得善,因自言为贤者非也。力行善反得恶者,是承负先人之过,流灾前后积来害此人也。其行恶反得善者,是先人深有积畜大功,来流及此人也。能行大功万万倍之,先人虽有余殃,不能及此人也。因复过去,流其后世,成承五祖。
综合考察考古材料与文献资料,“承负说”的出现与远古以来人们根深蒂固的死者魂神作祟于生人这种灵魂观有密切的关系。刘昭瑞说:“这一灵魂观表现在东汉时期的墓葬材料中,形成为一种建立在严格的生死二元对立上的招魂葬法。这种葬法的目的,是为了解除可能殃及生人这一灾厄,东汉镇墓文材料中称这种灾厄为‘重复’之谪,也即《太平经》中的‘承负’之责。”
这种严格的生死二元对立观念在东汉镇墓文材料中表现得十分突出和普遍。如《熹平元年()陈氏镇墓陶瓶文》:“生人上就阳,死人下归阴;生人上就高台,死人□自臧(藏);生人南,死人北;生死各自异路。”又河南密县后士郭东汉画像石墓所出陶罐文字云:“死人行阴,生人行阳,各自有分画,不得复交通。”隔绝生死之际的目的,是为了防范死者妨害生人。如河北望都二号墓所出太原太守中山刘氏光和五年()砖刻地券云:“生死异路,不得相防(妨)。”隔绝之地,常有“生人属长安,死人属泰山”类语,如熹平四年()青氏镇墓瓶文云:“上天仓仓,地下芒芒。死人归阴,生人归阳。□□□里,死人有乡。生人属西长安,死人属东大山”,等等。隔绝生死之际,不使死者妨害生者的目的,是使死者之家“千秋万岁,无复有死者”。达到这一目的的方法,则是把死者的魂神禁锢起来,使之不得在外逸荡害人。而主其事者则是如“魂门亭长”、“魂门祭酒”之类的阴间官吏。
死者魂神既有可能化而为鬼为害于人,则当时就形成了一定的禳解法术。如居延新简中有题为“厌魅书”的简牍,其中有对驱鬼之术的具体描述。类似内容的文字在江苏高邮邵家沟东汉遗址中也有出土:“天帝神师已知汝名,疾去三千里。汝不即去,南山□□令来食汝。急急如律令!”
镇墓文中常见的“重复”或“复重”一语即指死者魂神作祟致死于人,所以又有“重复之鬼”的称谓。而重复之殃是有定数的,并且在阴间是记录在案的,故以禳解重复之殃为目的的镇墓文中有“削除重复之文,解拘伍之籍,死生异簿,千秋万岁,不得复相求索”之语。
东汉时期中原地区普遍流行的“承负”观念于魏晋十六国时期在河西地区完整地保存了下来,并有所发展变化。这就是本文所考各镇墓文中频繁出现“复”、“重复”、“复重”、“谪负”、“解谪”等词语的民间信仰及道教传播之背景。
这种观念在隋唐时期至宋初的考古材料中仍时有所见,如敦煌遗书中保存有一部至迟在隋开皇十三年()即已产生的伪经《咒魅经》,其中保存较为完整且有明确纪年的是后周显德五年()翟奉达为亡母马氏七七斋所抄7种佛经之一。研究者认为,《咒魅经》是一部以驱鬼逐魅为主旨的佛经,翟奉达之所以将其列入抄写经目,“带有一定的强调阴阳两隔,互不干涉的意味”。从这个意义上讲,抄写这部经的功用与镇墓文并无二致。并且该经写卷在敦煌遗书中多达23个卷号,虽然其中部分是同一写卷被人为割裂,还有部分是残片,但津艺-3号翟奉达传本体系的《咒魅经》在文本上是相对稳定的一种,且从比例上也是数量最多的,由此可见当时在敦煌的流行程度。
不仅敦煌地区如此,这种解除“重复”的法术在吐鲁番也被广为使用。如年出土于阿斯塔那号唐墓的《祭五方神文残片》等醮墓文书,其主旨也是请五方帝等诸神禁摄死者魂神,“莫使犯人,生死路别,不得相亲”。研究者据其所反映出的较早的时代特征认为:“文书虽然出土在唐墓中,但它传入于吐鲁番地区的时代,则应远在隋、唐以前,很可能就是在东汉时期。”而河西走廊所出魏晋十六国时期镇墓文恰可补上东汉至隋唐这一关键的环节。
不过,对于刘昭瑞的这一套理论,也有学者提出了异议。如饶宗颐先生在肯定了刘氏研究的其他成果之后,对这一点却独不赞成,说:“惟谓‘重复’即《太平经》之‘承负’,恐未恰当。”他还依据东汉加氏镇墓文、成桃椎镇墓文“重复”与时日相连,认为该词语“均指年时月日之相重,指生命籍中死人与生人时日之交相注忤”。连邵名也根据镇墓文中“重复”一语总与时间相连的用法,认为“重复”是指与死者年命相同或忌日相同的其他地下亡灵。姜守诚赞同饶先生看法,认为“‘重复’(或称‘复重’)观念是汉晋之际民间社会中比较流行的墓葬禁忌之习俗,与《太平经》‘承负’之说有所差异。尽管二者有相似之处,但从本质上来说仍分属两种不同的观念体系”。近年来,黄景春致力于丧葬文书及其所反映民间习俗的研究,对这一问题也曾专门著文予以讨论。而张勋燎和白彬则在通读《道藏》文献、广泛收集道教考古材料并深入研究道教注鬼论和解注术的基础上,集中阐述了“注祟”、“重复”与“承负”的关系。他说:
实际上,讲“承负”有祸有福,无论祸、福,承负都是“后人”对“先人”而言,承负观念虽然也是死者对生者而言,但它的核心是世、代、辈份先后。而“注”和“重复”讲死者和生者的关系,则只管死亡时间的先后而不论世代、辈份的先后。“承负”论祸,是先人有过应受罪债未偿或未偿清,让子孙代其偿还罪债,使子孙蒙受其殃。而“注”与“重复”的情形则不一样,最初是自身患传染病致死,然后又把同样的病症再传给他人,使之或死或病,看起来完全是一种前死者向后死者寻求替死(代人)的重复现象。解除“重复”和解除“注”,有时虽然也采用“为死者解谪,为生人除祸殃”的办法,但那是为了避免死者在阴司不堪痛苦变成注鬼而回到阳世寻求替身,或兴冥讼让其他鬼神拘执考对生人魂魄,使生人以与自身死亡的同样方式受害。解“注”和解除“重复”最终都是隔绝生死,避免二者发生接触,和将死去的祖先未尽的罪过“依法”移算给子孙的承负之说完全不同。“重复”害人,完全是由死者采取主动的个人行为,而“承负”使子孙受祸,则是由冥司采取主动的官方行为。“承负”观念的产生也许与“注”字意义的“重复”有某种渊源关系,“承负”的概念是在“重复”基础上产生,最初也可能是由复注发展演变而来,但无论如何都不能把后来的“承负”和“注”或“重复”完全等同起来。
基本上厘清了这一问题。
镇墓文后另书“兰池”二字,当是地名。《晋书·地理志上》“凉州”条下载:西郡统县五,为日勒、删丹、仙提、万岁、兰池。“兰池,一云兰绝池。”王仲荦《北周地理志》卷二“陇右·甘州”条张掖郡下列永平、山丹、兰池、万岁、仙提、金山六县。该书又在“山丹”目下引《太平寰宇记》考证:“删丹县,本汉旧县,属张掖郡。后汉兴平二年,分置西郡,以删丹县属焉。晋分删丹置兰池、万岁、仙提三县。隋煬帝复并三县之地改立删丹县焉。”是知兰池为晋时张掖郡属县之一。《晋书·张轨传》也有相关记载:张轨子寔,父死后继位统治凉州,晋王朝“授持节、都督凉州诸军事、西中郎将、凉州刺史、领护羌校尉、西平公”。“兰池长赵奭上军士张冰得玺,文曰‘皇帝玺’。群僚上庆称德,寔……因送于京师”。年,宁夏固原出土有唐高宗仪凤三年()墓志一方,墓主史道德,生前曾任“给事郎兰池正监”,其先祖为建康飞桥人,曾一度“棱威边鄙,挺秀河湟”,以后“因宦来徙平高,其后子孙家焉”。据此,学界普遍认为史道德为粟特人后裔,而中古时期粟特史姓的郡望正在建康,其地望在今甘肃高台县境内的骆驼城遗址。又:《〔乾隆〕甘州府志》“氐池古城”记载:“城西南一百六十里,今洪水城。汉氐池,魏晋兰池,宋金山。”由此又可知兰池古址即今民乐县洪水城。至于“兰池”这一地名为何书于镇墓文后,因其体例不见于其他镇墓文,还需做进一步的探讨。
4魏晋(前后)佚名镇墓文
年出土于高台骆驼城土墩墓群,编号M2:10。陶质,侈口,尖圆唇,溜肩;口径7.8厘米,腹径16厘米,底径10厘米,高13厘米;腹部白粉书镇墓文。原报告无释文,亦无图影,仅描述其形制。现据原物释读如下:
……如律令!
按:此件无纪年,考古报告据墓葬形制及出土垂帐纹罐等器物,与酒泉、嘉峪关、敦煌魏晋墓相比较,推测此墓年代为曹魏至西晋时期。
5西晋咸宁二年()吕阿征镇墓文
年出土于敦煌祁家湾西晋十六国墓葬,编号为85DQM:18。青灰色陶罐,尖圆唇,高领,长颈,折凸肩,亚腰,大平底;口径4厘米,底径7.2厘米,高9.7厘米;口外缘朱书一红点,肩下朱书镇墓文一周,共22行,稍残,行1~7字。原报告附有摹本图影与释文,但多衍脱讹误;《编年》与《集成(稿)》亦有录文。兹据摹本图影,参照各家录文,校释如次:
咸宁二年八月己卯朔二日,吕□□家之死者阿征。今谨送汝铅人一双、五谷,以续百廿岁,会须铅人腐,五谷〔死生〕,乃得□□〔有所〕为。地置祁□人立失,移央传咎,后利父母,女以兄弟。天寇所过,罚不得再。阿征甲申日死,致意八魁九坎,天恭素……岁月传……人殊路人……□…………合曾青……粟以□寅□□。急急如律令!
按:此件有明确纪年。历史上使用“咸宁”年号者有2次:一是西晋武帝司马炎咸宁(~),共5年;一为十六国后凉吕纂咸宁(~),跨了三个年头,实际只有一年零两个月。西晋武帝咸宁二年岁在丙申,八月朔日为己卯;后凉吕纂咸宁二年岁在庚子,八月朔日亦为己卯。而此件纪年没有岁属干支,这就需要进一步考辨。据《资治通鉴》卷一一一“隆安三年”条载,后凉吕光庶长子篡夺其异母弟绍位,于是年“改元咸宁”,则吕纂咸宁二年在隆安四年()。而早在三年前的隆安元年()五月,沮渠蒙逊从兄男成等“推(段)业为大都督、龙骧大将军、凉州牧、建康公,改元神玺”,张掖以西尽归段氏北凉。另外,祁家湾M所出“神玺二年”斗瓶,正可证明当时敦煌已确属北凉。至于李暠在敦煌建立西凉政权,建元庚子,已是在隆安四年()的十一月。所以,此件斗瓶朱书镇墓文之“咸宁”当属西晋武帝无疑。
公元年的八月,司马炎继承司马昭相国、晋王之位。十二月即逼迫魏元帝曹奂禅让,称帝立国,号为晋,建元泰始。十年后改元为咸宁。晋室立后,“朝廷厉精于稼穑”,注重发展农业生产,鼓励“竞农务功”,加之客观上“是时天下无事”,又能做到“赋税平均”,故致“人咸安其业而乐其事”。这样经过泰始、咸宁年间的治理,“民和俗静,家给人足”,西晋王朝出现了中国历史上差可称道的“太康之治”。同时,晋王朝还在曹魏经营的基础上,加强了对西北尤其是河西的控制。《乐生碑》等与河仓城相关的资料表明,“晋初敦煌当地的经济,大约还延续了魏时的繁荣”。在这一时期,敦煌祁家湾的墓葬形制大、随葬品丰富等特点,正是当时敦煌地区政治安定,经济繁荣的表现。
吕阿征死于甲申日,如果八月二日为下葬之日的话,据《二十史朔闰表》,是年六月庚辰朔,五日甲申,吕阿征死于六月初五,这样他下葬在死亡后的第56天。
关于墓主吕阿征,黄景春说:“从券文‘今谨送汝铅人一双,五谷以续百女岁’、‘后利父母以兄弟天冠’两句可推知,墓主当是未出嫁的女子。”理由不足,且释文及断句都有错误。
“今谨送汝铅人一双……乃得□□〔有所〕为”一句,张勋燎、白彬解释:“女”字当释为“廿”,“续”当为“赎”字之同音别写。全句“意谓用入葬之五谷为阿征解冥谪,以赎死者阿征家生人魂魄,使之寿延至百廿岁,再来入葬与阿征相会”。张说大意不差,有一定参考价值。但他认为“‘铅人’与‘五谷’间笔画模糊无法辨识之一字,当系‘吃’、‘食’之类意义的文字”;“句文的意思是说,如果死者想要在生人活到百二十岁之前与之再会面,除非让铅人能够把同时随葬的五谷吃掉”,则还有商榷的必要。其实,“铅人”与“五谷”间一字清晰可辨,为上“府”下“月”,乃“腐”之俗体,详细考证见后文《前凉建兴九年()至十八年()壹官镇墓文》条相关内容,此不赘述。
移央传咎,意谓把生人所可能遭受的灾殃和死者所应负的罪谪转移,由下葬的铅人和五谷承担、替代。央,通“殃”。《素问·生气通天论》:“味过于辛,筋脉沮弛,精神乃央。”高士宗注:“央作殃。”顾蔼吉《隶辨》二引《无极山碑》:“来福除央。”传,转。《集韵·仙韵》:“传,一曰转也。”《孟子·滕文公下》:“以传食于诸侯。”焦循正义:“言转食也。”《史记·卫将军骠骑列传》:“为麾下搏战获王。”司马贞索隐:“(搏),今《史》、《汉》本多作传。传,犹转也。”研究者常将镇墓文中此句之“央”和“传”视作形近音同之误,其实不然。
6西晋太康六年()顿霓儿镇墓文
年出土于敦煌祁家湾西晋十六国墓葬,2件,编号分别为85DQM:1和85DQM:3,均为陶质,灰色。M:1侈口,尖圆唇,上腹部尖凸;口径6.1厘米,底径3.3厘米,高6.3厘米;颈部点一朱点,肩下朱书镇墓文一周,共14行,文字完好,清晰可辨,行1~5字,计62字。M:3大侈口,斜直领,凸肩腹,下腹凹收成小平底;口径6.4厘米,底径3.4厘米,高6.3厘米;肩腹部朱书镇墓文15行,文字清晰可辨,行1~5字,计61字。原报告附有摹本图影与释文;《编年》与《集成(稿)》录有释文。兹据摹本图影,参照各家录文,校释如次:
(M:1)
大康六年三月己未朔五日癸亥,顿霓儿之身死。今下斗瓶、五谷、铅人,用当复地上生人。青乌子、北辰,诏令死者自受其央,罚不加两,移央传咎,远与他乡。如律令!
(M:3)
大康六年三月己未朔五日癸亥,顿霓儿之身死。今下斗瓶、五谷、铅人,用当复地上生人。青乌子、北辰,诏令死者受其央,罚不加两,移央传咎,远与他乡。如律令!
按:大康,即“太康”,晋武帝司马炎年号(~),共10年。如前所述,西晋王朝立国后,司马炎在其祖、父所创业绩的基础上,在政治、经济、民族关系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使社会经济出现了繁荣景象。到公元年,又一举灭吴,完成了统一中国的大业。是年改元“太康”,之后社会经济更加繁荣,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峰,被后世誉为“太康之治”。但也是从这一时期开始,司马炎自以为天下将从此永久太平,“骄泰之心,因斯以起”,怠于政事,耽于游宴,后宫收纳宫女万人,大肆分封宗室为王,上行下效,全社会走向荒淫靡烂。他死后不久,即暴发了“八王之乱”,使西晋王朝很快趋于灭亡。
图4:西晋太康六年顿霓儿镇墓文摹本
M:1比M:3多一“自”字,其他文字全同。“青乌子”,原报告误为“青鸟子”,今据报告所附摹本图片改(下文所录镇墓文凡出自《敦煌祁家湾西晋十六国墓葬发掘报告》皆同,不赘)。按:青乌子是汉代广泛信奉的神仙之一。《风俗通义?佚文?姓氏》:“汉有青乌子,善术数。”相传著有《葬经》,后代堪舆术士多以他为祖师。晋葛洪《抱朴子·极言篇》:“昔黄帝……相地理则书有青乌之说。”《旧唐书·经籍志》著录有《青乌子》2卷,《宋史·艺文志》著录有《青乌子歌诀》2卷,当为后世托名之作。两晋以来,青乌子葬术非常流行,柳宗元《伯祖妣赵郡李夫人墓志铭》云:“兆灵(麟)趾,栖凤里,艮之山,兑之水,灵之车,当反此。子孙万代承灵祉,谁之言者青乌子。”刘禹锡亦有诗云:“地得青乌相,宾惊白鹤飞。”
北辰,辰星别称。《汉书?天文志》:“辰星曰北方冬水,知也,听也。知亏听失,逆冬令,伤水气,罚见辰星。”《晋书?天文志》:“辰星见,则主刑,主廷尉,主燕赵,又为燕、赵、代以北,宰相之象。亦为杀伐之气,战斗之象。”北辰主杀伐所出,又主燕、赵、代以北地,术数家借用它的诏令震慑鬼神。镇墓文中还多见“青乌子告北辰”之语,是说青乌子已为死者择得佳地,并告知北辰之神。
罚不加两,有时也作“罚不两加”、“罚不得再”,在河西出土镇墓文中凡17见。其中的“两”,往往被误释为“尔”或“满”。对此,首都师范大学刘乐贤有专文进行考辨,十分精审,兹不赘述。
7西晋泰熙元年()吕阿丰镇墓文
年出土于敦煌祁家湾西晋十六国墓葬,2件,编号分别为85DQM:23和85DQM:24,均为青灰色罐,质较粗;尖圆三角缘,口微敛;文字全同。其中M:23口径4.7厘米,底径7.6厘米,高8.8厘米。M:24圆唇,束颈,溜肩,器形歪扭;口径4.8厘米,底径7.8厘米,高9.2厘米;肩下朱书镇墓文15行,文字清晰可辨,行3~5字,计64字;文字起首前有一大朱点。原报告附有摹本图影与释文;《编年》与《集成(稿)》录有释文。兹据摹本图影,参照各家录文,校释如次:
泰熙元年四月庚寅朔六日乙未直平,吕阿丰之身死。今下斗瓶、五谷、铅人,用当复地上生人。青乌子、北辰,诏令死者自受其央,罚不加两,移央传咎,远与他乡。如律令!
按:泰熙,一般作“太熙”,为晋武帝最后一个年号。是年正月改元,四月司马炎即驾崩。太子司马衷即位,改元“永熙”,是为惠帝。
“泰熙元年四月庚寅朔六日乙未直平”即西晋泰熙元年()四月六日,当日为建除十二直的“平”日。建除十二直,有时也称“建除十二客”、“建除十二神”,是古代术数家根据天文历法以占断人事凶吉的一种方法,即以天上十二辰分别象征十二种人事的情况,依次为建、除、满(有时亦作“盈”)、平、定、执、破、危、成、收、开、闭12字;为便于称用,取其首2字,以“建除”名之。
建除十二直的历史十分悠久,自先秦以来即在民间社会中广泛流传。湖北云梦睡虎地和天水放马滩秦墓出土竹简《日书》中有5篇体例结构相似的《建除》,其中即发现有十二地支与十二直对应的内容。这种对应关系在《淮南子·天文训》中有记载:“寅为建,卯为除,辰为满,巳为平,主生;午为定,未为执,主陷;申为破,主衡;酉为危,主杓;戌为成,主少德;亥为收,主大德;子为开,主太岁;丑为闭,主太阴。”
建除之法还传播到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如现存云南彝族《玄通大书》中的日书《推看一年十二月》,其内容和结构与睡虎地和放马滩秦简《建除》就极其相近。各民族文化互相传播,在中原地区汉族中早已失传的建除之法,至今在彝族文化中却完好地保存着,不能不说是一个奇迹。
建除成为根据天象占测人事吉凶祸福的方法,以建除为业的人称为“建除家”,为汉代诸占家之一。《史记·日者列传褚少孙论》:“孝武帝时,聚会占家问之:某日可取妇乎?五行家曰可,堪舆家曰不可,建除家曰不吉,丛辰家曰大凶,历家曰小凶……辩讼不决。”
十二直安排与破军星所指的方向有关。破军星,即摇光星,为北斗七星斗柄柄头之星。建除家以二月节初昏破军星前端所指卯的方向,把二月卯日的十二直定为“建”。按正月的十二直安排次序,则卯日的十二直为“除”。又以每月节气那天的十二直,重复其前日的十二直。则过十二节气后,即一年后,十二支又和十二直一致。正月寅日的十二直仍复为“建”。
建除有从岁或从月之法。《越绝书》“黄帝之元,执辰破巳,霸主之气,见于地户”从岁数,前引《淮南子·天文训》则从月数。后世占卜家、选择家多从月数,《汉书·王莽传》“十一月壬子直建”、“戊辰直定”即是。
选择家多称十二直为十二神,藉以推断时日吉凶。《协纪辨方书·义例·建除十二神》:“历书曰:历家以建、除、满、平、定、执、破、危、成、收、开、闭凡十二日,周而复始,观所值以定吉凶;每月交节,则迭两值日。其法从月建上起,建与斗杓所指相应,如正月建寅,则寅日起建,顺行十二辰是也。”十二直各有所宜忌,如谓建日为吉日,除日宜去旧迎新,余不吉;满日宜祭祀祈愿,余不吉;平日万事皆可;定日宜宴会、协议,忌医治、诉讼;执日宜捕捉,忌迁徙;破日惟宜医病拆屋,余万事不利;危日宜兵事,余万事皆凶;成日宜婚姻、开业、入学,不利诉讼;收日宜事之终者,如收获、贮财、进人口,不宜事之始者,如旅行、成礼;开日宜祭祀、婚姻、开业,忌出葬等凶事;闭日宜补垣塞穴,余万事皆凶。敦煌遗书S.为后唐同光二年()历书,也载有十二直之忌:“建日不开仓,除日不出财,满日不服药,平日不修沟,定日不作辞,执日不发病,破日不会客,危日不远行,成日不词讼,收日亦不远行,开日不送丧,闭日不治目。”以十二直判断吉凶,至今在河西走廊民间流行,风水先生有歌诀曰:“建宜出行收嫁娶,定宜冠戴满修仓。破除疗病执宜捕,危本安床开葬良。成开所作成交吉,平乃作事总平常。”历书中并有诀云;“建满平收黑,除危定执黄,成开皆可用,闭破不相当。”此诀在河西走廊民间至今亦广为传播。
建除亦为后世黄历中主要的历注内容,以十二直纪日,每逢一个月的开始就重复一次。这里的“月”,指星命、选择家所说的星命月。星命月是从立春正月节那天开始为正月,从惊蛰二月节那天开始为二月,以此类推,即均以节气所在之日为一星命月之始;从立春正月节后的第一个“寅”日开始注“建”字,逐日顺序下排;凡节气非中气所在之日的建除十二客必须重复前日的建除十二客一次,例如己巳年十一月六日为“除”,七日为大雪,则七日仍为“除”,十二月五日为“破”,五日为小寒,则六日仍为破。
秦汉以后,历代建除之说不绝。南朝鲍照有《建除诗》云:
建旗出敦煌,西讨属国羌。除去徒与骑,战车罗万箱。满山又填谷,投鞍合营墙。平原亘千里,旗鼓转相望。定舍后未休,候骑敕前装。执戈无暂顿,弯弧不解张。破灭西零国,生虏郅支王。危乱悉平荡,万里置关梁。成军入玉门,士女献壶浆。收功在一时,历世荷馀光。开壤袭朱绂,左右佩金章。闭帷草太玄,兹事殆愚狂。
全诗两句一组,皆用建除十二直的一个字开头,该字亦为诗句意义的组成部分,有游戏笔墨的性质,后世称之为“建除体”,严羽《沧浪诗话·诗体》将其归入“杂体”。除鲍照外,六朝时期梁朝的范云、梁宣帝萧詧,陈朝的沈炯各有一首,到宋代,黄庭坚、晁补之、范成大、陈与义等著名诗人均有“建除体”诗作,把这一诗体发展到极致,至元明时仍绵延不绝,且在形式上不断有所创新。
魏晋至隋唐时期,建除十二直在敦煌葬俗中被广泛使用。见于镇墓文的除此篇外,还有后文所考《西晋元康五年()□民仁镇墓文》、《前凉建兴十八年()郭邵子镇墓文》、《前凉升平十二年()郭遥黄镇墓文》、《前秦建元十三年()工俍子镇墓文》等。据敦煌遗书P.《冢书》之制,墓坑入地深浅均按死者品位区分,帝王之墓最深者达尺,三场(长)以下从35尺至63尺,令长以下从3尺至17尺。而值得注意的是,墓的深浅尺数亦与建除相关,隐含着古代敦煌人的吉凶观念。P.《堪舆书》:“入地一尺为建,二尺为除,三尺为满,四尺为平,五尺为定,六尺为执,七尺为破,八尺为危,九尺为成,一丈为收,一丈一尺为开,一丈二尺为闭,周而复始。满平定成收开吉,余并凶。”
敦煌遗书P.《堪舆书》
“建除十二客虽属古代方士的无稽之谈,但只要掌握其排列规律,在校补及判断古历月份时仍不失为一种有效手段”。买地券、镇墓文在年月朔日之后也往往用建除十二直来定当日吉凶宜不宜,今人不知,望文生义,作出各种错误的解释,其情形五花八门,兹不赘举。
8西晋元康五年()□民仁镇墓文
年出土于敦煌祁家湾西晋十六国墓葬,编号85DQM:20。陶质,灰色;圆唇束颈,斜肩直腹;口径3.8厘米,底径6.5厘米,高8厘米;腹部有朱书镇墓文约14行,第四、五行间文字漫漶,实存13行;文字有残泐,行2~5字,存55字。原报告附有摹本图影与释文;《编年》与《集成(稿)》录有释文。兹据摹本图影,参照各家录文,校释如次:
元康五年十月戊午朔十(七)日□□〔甲子〕直除,吏□□民仁身死……命当复地上生人。青乌子、北辰,诏令死者□□□□〔自受其殃〕,罚不加□〔两〕,□〔移〕央转咎,远与他乡,一两粟代之。□□〔急急〕如律令!
按:中国历史上使用“元康”年号有2次:一是西汉宣帝元康(前65~前62),共4年;一是西晋惠帝元康(~),共9年。这两个元康年号,第一个太早,为墓葬形制及其他出土物品所否定;第二个年代正相当,且查《二十史朔闰表》,是年十月朔日戊午,正相吻合。但据建除十二直,十月建亥,这一月的星命月应从六日即癸亥日起建,这样七日直除。据此推断,墓主死亡时间应是七日甲子,而不是十日。此件纪日干支残泐,但据居延汉简与敦煌遗书书写规律,“七”与“十”字十分接近,都是一横一竖,其细微的区别是:“十”字横短竖长,“七”字横长竖短。查看原报告摹本,此字形体横长竖短,正是“七”字。所以此件纪年应释为“元康五年十月戊午朔七日甲子直除”。然据建除十二客星命月起建法推算,此日直满,直除是据西汉以前按历法月每月第一个月建日起建推算的。这样,敦煌至西晋时期或仍有术士沿用西汉时的推算法亦未可知。
如前所述,西晋王朝在武帝后期因骄奢淫逸,大肆分封宗室诸王,即已埋下祸乱的伏笔。继位的惠帝司马衷又是一个历史上少见的白痴皇帝,他听到蛤蟆叫,问左右大臣:“这叫唤的东西是官家的,还是私家的?”听说天下闹灾荒,百姓饿死,他奇怪:“何不食肉糜?”皇后贾南风又是一个心狠手辣而权力欲极强的女人,她的专权引起诸藩王对皇权的觊觎。不久,即爆发了持续16年(~)之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巨大灾难、最终导致西晋王朝灭亡的“八王之乱”。
一两粟代之,在目前考古所见镇墓文中罕见。其功用应与下葬之“五谷”相同,义为用一两粟代死者缴纳地下赋税,从而免除其幽谪徒役。
9西晋元康六年()窦秉镇墓文
年出土于敦煌祁家湾西晋十六国墓葬,编号85DQM:8。陶质,灰色,侈口,斜直领;口径4.8厘米,底径3.6厘米,高6.4厘米;颈部点一大朱点,肩腹部有朱书镇墓文13行,文字清晰可辨,行4~6字,计62字。原报告附有摹本图影与释文;《编年》与《集成(稿)》录有释文。兹据摹本图影,参照各家录文,校释如次:
元康六年正月丙辰朔六(九)日甲子直开,窦秉之身死。今下斗瓶、五谷、铅人,用当复地上生人。青乌子、北辰,诏令死者自受其央,罚不加两,移央传咎,远与他乡。如律令!
按:元康六年()正月丙辰朔,六日的干支当是“辛酉”,九日才是“甲子”;且据建除十二直排列规律,这年星命月之正月应从上年十二月十七日壬寅立春起建,推演至元康六年正月甲子日,正直建除十二客之“开”日。故此件之“六”当是“九”,因手写体形近而摹写致误。丙辰朔,关尾史郎误为“丙申朔”。
10西晋元康七年()陈小晴镇墓文
年出土于敦煌新店台墓群,2件,编号分别为87DXM:14和87DXM:15,均为陶质。87DXM:14敛口,直唇,斜肩直腹,大平底;口径4.1厘米,底径6.4厘米,高9厘米;腹部有墨书镇墓文14行,文字清晰可辨,行1~6字,计55字。87DXM:15侈口,斜唇,直腹,大平底;口径4.5厘米,底径4.2厘米,高8.6厘米;腹部有墨书镇墓文15行,文字有残泐,行1~6字,存55字。报告未出,《中国道教考古》据何双全提供材料校释,关尾史郎亦有录文。兹据敦煌市博物馆藏原件及各家释文校录如次:
(M:14)
元康七年八月廿八日癸卯日死。卿自薄命蚤终,不传(得)相注误(忤),不得注母,亦不得注兄弟、妻子,诸及来者(及诸来者),皆不相注。地下事皆讨(罚)陈小晴。如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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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康七年八月廿八日水卯日死。卿自薄命蚤终,不得相注误(忤),不得注母,亦不得注兄弟、妻子,诸及来者(及诸来者),皆不得相注误(忤)。地下事皆讨(罚)陈小晴。如律□〔令〕。
按:这两件镇墓文,张勋燎、白彬分析:“墓主姓名书于文末而不在前面的位置,与他器有所不同,或为异俗。”其实,综览魏晋十六国时期敦煌镇墓文,概而言之,其体例大体统一,微观比较,则异彩纷呈。此件死者之名未按惯例书于年月日干支之后、动词“死”之前,而是蒙后省略,只在“地下事皆讨(罚)陈小晴”中出现,以“异俗”论之,言过其实,医院对患者“过度治疗”之弊相同,有“过度研究”之嫌;究其实质,或为书者不愿千篇一律,一时兴起,独出心裁而已。其中的“讨”字,张勋燎、白彬校为“罚”,认为是“形近致误”。其实,揆其文义,“讨”字亦通。
西晋元康七年陈小晴镇墓罐
查《二十史朔闰表》,元康七年八月朔日为丁丑,廿八日为甲辰,廿七日才是癸卯。87DXM:14号镇墓罐在敦煌市博物馆新馆陈列展出,原件墨色鲜明,字迹清晰,确为“廿八日癸卯”。对于此种情况,以前考古工作者往往认为可能是书写致误。但近年来研究者校录敦煌文献,发现这并不是孤立的现象。对此,邓文宽曾指出:“事实表明,敦煌历日的朔日与同年中原历往往有一二日之差,遇有闰月之年差别更大。”但由于材料有限,对于这种情况至今仍不能给予科学的说明。这件镇墓文的纪日干支之“失误”,为敦煌历日与中原的不同又提供了一个较早年代的例证。
在这两件属同一墓主的镇墓文,纪日干支一为“癸卯”,一为“水卯”,值得注意。此处“水卯”之“水”并非书写失误,而是“水卯”乃“癸卯”之别称。在传统文化中,十天干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分别代指五行和四方,其中中央戊己土,西方庚辛金,东方甲乙木,南方丙丁火,北方壬癸水,所以有癸水之称,常常以“水”代“癸”。后文所考《西凉庚子六年()张辅镇墓文》2件,均出现“正月水未朔廿七日己酉”的纪年,此“水未”亦为“癸未”之别称。西凉庚子六年当东晋义熙元年()。查《二十史朔闰表》,是年正月恰为癸未朔,廿七日正为己酉,证明干支不误。其中的“水未”应为上述三件镇墓文原貌,释读者遵守文物考古的原则,没有臆测擅改,而是忠实地记录了文物信息。此《陈小晴镇墓文》2件,一书“癸卯”,一书“水卯”,即为正确释读《张辅镇墓文》提供了有力的佐证。但研究者不察,往往进行这样那样的“校正”,反而引起了一些不应有的混乱。
至北魏时,因道武帝名拓跋珪,“珪”与天干之“癸”同音,故北魏亦曾改“癸”为“水”,且为西魏所沿用。敦煌遗书S.卷《西魏大统十三年()计帐文书》有如下记载:
刘文成户:“息女黄口,水亥生,年仵,小女”;
侯老生户:“户主侯老生,水酉生,年仵拾仵,白丁”;
其天婆罗门户:“息男归安,水丑生,年拾仵,中男”;
邓(?)延天富户:“母白乙升,水亥生,年陆拾伍,死”。
这四例干支中的“水”,本均作“癸”,皆因避讳“珪”而改之。另有敦煌研究院所藏《北魏太平真君十二年()历日》内云:“七月大,一日水未开”,“八月小,一日水丑定”,显然其中两个“水”也是改“癸”而成的。此种情况本另当别论,之所以赘于此者,意欲助益于对我国古代干支纪年复杂性的认识。
11西晋永安元年()韩治镇墓文
年出土于敦煌新店台西晋十六国墓葬82DXM40墓,2件。陶质,直口,尖圆唇,方圆肩,直腹。腹部有朱书镇墓文,一件文字漫漶,未录;另一件为本件,稍残,存59字。原报告有释文无图影,《编年》与《集成(稿)》亦录有释文。兹据二者迻录如次:
永安元年八月丙寅朔十一日丙子直□,大男韩治,汝身死,适值八魁九坎,厌解天注、月注、日注、地注、岁注,注□如□□,千秋□〔万〕岁,不得相〔注〕忤,便利生人,各如天。如律令!
按:中国历史上使用“永安”年号有5次:一是孙吴景帝孙休永安(~),共7年;二是西晋惠帝司马衷永安(),不到一年;三是北凉沮渠蒙逊永安(~),共12年;四是北魏孝庄帝元子攸永安(~),共2年;五是西夏崇宗李乾顺永安(~),共3年。这5个永安年号,第一个时代大体相当,但当时河西在曹魏统治之下,前考《甘露二年()段清镇墓文》证明正使用曹魏甘露年号;第三个北凉沮渠氏永安元年,李暠早于前一年在敦煌建立西凉政权,使用自建庚子年号;第四、五个太晚,为新店台墓葬形制及出土文物等多种理由所否定,且北魏永安为是年九月始改称,八月时尚未有永安年号。更重要的是,在这5个永安年号中,除了西晋惠帝永安以外,其他干支朔望都与本镇墓文不相合。关尾史郎定为沮渠氏北凉,误。
司马衷在位不到17年,凡10次改元,共用10个年号:武帝太熙元年()四月二十日,甫一即位,即改元“永熙”。第二年改元“永平”,这年三月九日,又改元“元康”。至公元年改元“永康”,年四月九日改元“永宁”,年十二月改为“太安”,年改为“永安”,当年七月二十五日改为“建武”,十一月十二日复称“永安”,十二月二十四日再改为“永兴”。如此,是年“永安”年号使用只在元月至七月、十一月至十二月两个时段,八月应称“建武”,但皇帝如此频繁改元,就是京畿地区的人民亦恐难以适应,何况僻在遥远的敦煌呢。
据建除十二直排列规律,这年星命月之八月应从七月廿二日丁巳白露算起,八月建酉,从廿六日辛酉起建,推至八月十一日丙子,直平。故“直”后所残当为“平”字。
原刊《敦煌学辑刊》年第1、3期,年第1、3期。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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