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灵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灵台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灵政发〔〕9号)、县人社局、财政局及扶贫办联合制定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灵人社发〔〕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及年终扎帐工作的紧急通知》(灵人社发〔〕号)、灵台县人社会局灵台县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方案》(灵人社发〔〕号)精神,我县现行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及社保扶贫政策规定如下:
一、政策规定
(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个人缴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元、元、元、元、元、元、元、元、元、0元、1元、0元、2元、0元14个档次。从年1月1日起将城乡居保最低缴费档次提高到元,对贫困人员仍然保留现行最低元缴费档次,切实减轻贫困人员缴费负担。一般参保对象可自主选择元及以上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鼓励参保人选择高档次缴费。
(三)政府补贴:1.省级财政按照个人实际参保缴费档次,对个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元至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对选择2元和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2.县级财政对“按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5元;对按至元档次缴费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补贴5元;对至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均补贴25元”;对1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5元;对2元和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均补贴40元。3.对城乡居民中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一二类低保对象、持有残疾证的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农村五保户和计划生育“两证户”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自年1月1日起由县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档次元的养老保险费。
自年制度实施之初,对个人缴费出现间断的,允许补缴中断年度的费用,但补缴的个人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四)养老保险待遇:1.享受条件。参保人员自制度实施之日(年6月30日)起,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未享受国家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户籍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按年足额缴费,也可补交够15年。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至少交够15年。待遇领取当年必须缴费。
2.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按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标准全额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对正常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每超过1年,每月加发缴费年限养老金2元,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3.个人账户继承。缴费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政府补贴和利息)全部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已经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剩余个人账户资金。领取程序为待遇领取人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到参保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承诺书》和《注销登记表》,提供本人社保卡(没有社保卡的可提供农行卡)复印件,办理领取手续。
4.丧葬补助金制度。从年1月1日起,发给死亡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补助标准为中央和省级12个月基础养老金之和,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领取程序同上。
5.高龄补贴发放。从年1月1日开始,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合并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周岁以上每人每月元,90—99周岁每人每月60元,80—89周岁每人每月25元。由县社保机构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清理审核,按月与养老保险待遇一并发放。
6.补充规定。对于年满60周岁,还未领取任何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人员。自年11月起,可以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于年12月起按月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该项政策终止日期暂定为年12月31日。已经按规定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老人,支付终身。
二、缴费方式
为方便广大城乡居民及贫困人口缴费,从年开始,可采取以下4种方式收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1.参保缴费人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自行到户籍所在地乡镇(城市社区)通过城乡居民社保费代征系统收缴。
2.参保缴费人携带身份证或户口簿自行到农村商业银行或农业银行各网点柜台缴费。
3.参保缴费人可自行通过掌上手机银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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