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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债权开走债务人78万的汽车被控盗窃

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年9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江苏省沛县。年11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双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执行逮捕。年12月1日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作出()川刑初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分别提出抗诉、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琴、代理检察员蒲静怡出庭支持抗诉,上诉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陈绍坤到庭参见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经被告人张某某介绍并作为担保人,被害人赵某于年7月20日向袁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经被告人张某某介绍,被害人赵某于年5月30日向崔某借款人民币12万元。由于被害人赵某一直未还钱给袁某和崔某,被告人张某某电话通知袁某来成都开走被害人赵某的车用作抵押。年7月3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袁某等人到双流西航港韩国城汉庭酒店,由被告人张某某上楼到号房间内,趁人不备将放在被害人赵某驾驶员陈某1处的汽车钥匙拿走,交予袁某的司机。后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再到空港基地A6栋办公楼下,由袁某及其司机将被害人赵某停放在此的一辆无牌黑色奔驰ML63越野车开走。被害人赵某发现车辆被开走后随即报警,并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认可将车辆开走但拒绝退还车辆。该车被袁某二人开到河南灵宝居住小区停放,后袁某于年11月30日向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扣押该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8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人袁某、崔某、刘某2、陈某1、于某、王某、郝某、孙某、蔡某、黄某的证言,收条、发票、货物进口证明、检验单等,借条3张,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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