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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年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申

灵宝市年廉租住房申报及复核的公告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号)、《三门峡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三政办48号)、《灵宝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灵宝市住房保障资格联审联批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现将年廉租住房申报及复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复核范围

(一)申报:具有灵宝市市区城镇户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复核:年前享受过廉租房政策的实物配租、货币补贴家庭。

二、申报、复核受理时间

年6月25日至年7月31日。

三、申报、复核受理地点

(一)申报:申报家庭现居住地所属居委会。

(二)复核:轮候家庭复核在租(居)住地所属居委会、已入住家庭复核在所属小区物业办公室。

四、申报、复核条件

(一)家庭户籍条件

1、户籍所在地为灵宝市涧东区、涧西区管委会、尹庄镇、城关镇辖区内的常住人口(不含城中村);

2、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人口必须是2人以上;兄弟、姐妹不能组成家庭申报廉租住房;单身申请人需满30周岁,且只能申请廉租住房货币补贴。

3、每个家庭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且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成年家庭成员为申请人,代表家庭完成申报、复核事项;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的的申请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二)家庭的组成条件

1、申报、复核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2、家庭夫妻之间不得拆分;

3、家庭未成年人一般要随父母组成家庭申报、复核,不得漏报或者单独申报。如随其他关系人申报、复核要提供相关抚养、扶养关系证明;

4、已入住廉租住房后离异的,离异满1年方能提出申请。

(三)家庭收入条件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元。

(四)家庭财产及其他条件

1、家庭成员名下无私有房产。

2、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私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只能申报廉租住房货币补贴。

3、家庭成员名下租住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家庭成员1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私有房产。

5、家庭成员名下无汽车登记信息。

6、家庭成员未担任注册企业法定代表人,未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但注册总金额未超过1万元。

7、符合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选择一种保障方式。

五、申报、复核家庭提交资料

新申报家庭:

(一)如实填写《灵宝市保障性住房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

(三)申请家庭现住房证明;

1、有私有房产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相关回迁合同、拆迁补偿协议、商品房备案证明等。

2、租住公房的需提供公房所有或管理单位的住房证明(必须注明房产面积)。

(四)申请家庭成员(18岁以上)收入证明;

1、成年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年连续三个月的收入证明,无单位的家庭成员提供收入证明材料,材料须明确工作种类、收入金额,并由3人以上加盖手印予以证明。

2、成年家庭成员在校生提供学生证等相关证件及复印件。

(五)低保、特困、失业、残疾、军转复员家庭成员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审核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复核家庭:

(一)如实填写《灵宝市保障性住房复核登记表》,未填写表格进行复核的,视为放弃廉租住房保障;

(二)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1、成年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年连续三个月的收入证明,无单位的家庭成员提供收入证明材料,材料须明确工作种类、收入金额,并由3人以上加盖手印予以证明。

2、成年家庭成员在校生提供学生证等相关证件及复印件。

(四)如果复核家庭人口、家庭财产(房产、车辆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填写《家庭状况变更申报表》并提供变化的相关证明资料;

(五)审核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六、租金标准

实物配租房屋面积为50平方米,房型为两居室,廉租房租金标准为2元/平方米/月元,具体以租赁合同为准。

七、补贴标准

1、补贴面积:廉租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人。

2、补贴标准:基准价格为2.5元/平方米/月。

3、补贴系数:(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并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住房保障家庭,补贴系数为3;

(2)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未持有有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住房保障家庭,补贴系数为2;

4、补贴额度计算公式:货币化补贴额度=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系数×保障人口。

八、审核程序

(一)申请受理及初审

申请人到所属辖区居委会领取相关表格资料,按要求如实填写,并准备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居委会提出申请。居委会20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15日),同时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属民政行政部门。

(二)复核

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示7日,将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报家庭相关资料报送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三)审批

民政局、住建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相关资料进行分类汇总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上报灵宝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予以公示、配租、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报人。

九、申报工作要求

(一)建立“黑名单”制度。为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凡发现申请家庭在审核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财产情况不实、收入情况不实、重复申报、不具有家庭抚养、扶养的关系人组成申报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一经发现查实,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申报家庭。同时,该申报家庭所有成员列入“保障性住房审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家庭所有成员在5年内不得单独或者和其他相关人员组成家庭申报保障性住房(包括申报廉租房、公租房、廉租房货币补贴、购买经济适用房等)。

(二)凡发现申报家庭及家庭成员重复申报的,一律取消申报资格。

(三)住房保障工作人员要在受理、审核过程中严格把关,在接收廉租房申报资料时,要调查、核实相关信息,确认所有信息无误后由受理人签字盖章。

(四)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在申报、审核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具证明的单位及经办人要对证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证明须由经办人签字,注明联系电话和办公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以上相关政策由灵宝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

灵宝市保障性安居工程

建设领导小组

年6月20日

灵宝市年公共租赁住房申报及复核的公告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号)、《三门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三政27号)、《三门峡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实施方案》(三政办48号)等文件规定,现将灵宝市年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申报、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复核范围

(一)申报:具有灵宝市市区城镇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凡年前未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均可申报公租房实物配租或货币补贴。

(二)复核:已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

二、申报、复核时间

年6月25日至年7月31日。

三、申报、复核地点

申报地点:申请人所属辖区居委会;

复核地点:轮候家庭复核在租(居)所属辖区居委会,已入住家庭复核在小区物业办公室。

四、申报限定事项

(一)申报家庭的组成

1、申报公租房实物配租、货币补贴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2、家庭夫妻之间不得拆分;

3、家庭未成年人一般要随父母组成家庭申报,不得漏报或者单独申报。如随其他关系人申报要提供相关抚养、扶养关系证明。

(二)单身人士申请公租房本人为申请人,且年龄应满28周岁。

(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1套公租房。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只能享受一种住房保障待遇(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公租房、公租房货币补贴、经适房等),不得重复申请。

五、申报条件

(一)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货币补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户籍条件

(1)家庭成员全部具有灵宝市市区城镇户籍;

(2)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市区城镇户籍3年以上;

(3)家庭成员有迁入的,户籍迁入灵宝市区时间必须满2年以上。

2、申请家庭财产及其他条件

(1)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名下没有私有房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宅基房,原有房产拆除后,属拆迁安置补偿对象的;

(2)已经离异的单身申请人,离异以前有私有房产,离异后名下无私有房产的,须离异满1年后方能提出申请。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货币补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户籍条件

本人具有灵宝市市区户籍。

2、申请家庭工作条件

(1)具有教育部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且工作不满5年;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家庭财产条件

(1)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名下没有私有房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宅基房,原有房产拆除后,属拆迁安置补偿对象的;

(2)本人父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货币补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户籍条件

非灵宝市市区城镇户籍。

2、申请家庭工作条件

(1)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已退休人员不需要);

(2)在灵宝市市区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3年以上;

3、申请家庭财产条件

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名下没有私有房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宅基房,原有房产拆除后,属拆迁安置补偿对象的。

(四)市政府引进的高级人才,按照市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六、补贴发放限定事项

1、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元的;

2、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有车辆(不含摩托车、三轮车及残疾人专用车)或其他价值量较大财产的;

3、家庭成员具有注册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的;

4、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拥有非普通住宅或者拥有的普通住宅面积超过补贴面积标准的;

5、城市外来务工家庭申请人因个人原因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超过12个月的;

6、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但选择实物配租的;

7、其他不符合发放货币补贴条件的。

七、申报资料

(一)以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名义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货币补贴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如实填写《灵宝市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报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

4、本市城中村城镇户籍家庭须另行提供户籍所在行政村出具家庭成员《无宅基房证明》;

5、低保、特困、失业、残疾、军转复员家庭成员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6、审核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货币补贴时,可由本人或用人单位统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如实填写《灵宝市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报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

4、大专以上学历证明;

5、与灵宝市本地注册企业签订的经市人社局备案签证的《劳动(聘用)合同》;

6、工作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或单位证明;

7、本市农业户籍家庭须另行提供户籍所在行政村出具家庭成员《无宅基房证明》;

8、审核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货币补贴时,可由本人或用人单位统一提出书面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1、如实填写《灵宝市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申报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

4、与灵宝本地注册企业签订的经市人社局备案鉴证的《劳动(聘用)合同》,已退休人员不需要提供;

5、灵宝市区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6、工作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单位证明;

7、本市农业户籍家庭须另行提供户籍所在行政村出具家庭成员《无宅基房证明》;

8、审核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八、复核家庭

年享受过公租房保障政策的实物配租家庭、已入住家庭到所属小区物业办公室,未入住家庭到原受理公租房申报的居委会如实填写《灵宝市保障性住房复核登记表》,家庭情况无变化的不再提供相关资料,有变化的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九、租金标准、补贴标准

(一)租金标准

公租房面积为50平方米,房型为两居室,公租房租金标准为4元/平方米?月。

(二)补贴标准

1、补贴面积:共租赁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人。

2、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2.5元/平方米/月。

3、补贴额度计算公式:货币化补贴额度=补贴面积×补贴标准×保障人口。

十、审核程序

(一)申请受理及初审

申请人到所属辖区居委会领取相关表格资料,按要求如实填写,并准备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向居委会提出申请。居委会20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15日),同时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属行政部门。

(二)复核

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组织对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将审核结果公示7日,并将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资料报送住建局住房保障科。

(三)审批

民政局、住建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组织对相关资料进行分类汇总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上报灵宝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予以公示、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一、申报工作要求

1、建立“黑名单”制度。为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凡申请家庭在审核过程中被发现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报财产情况不实、申报收入情况不实、重复申报、非具有家庭抚养、扶养的关系人组成申报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一经发现查实,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申报家庭。同时,该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列入“保障性住房审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家庭成员在5年内不得单独或者和其他相关关系人组成申请家庭申请享受任何有关保障性住房相关优惠政策(包括申请廉租住房、公租房、廉租房补贴、公租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房等)。

2、凡发现申请家庭及家庭成员重复申请的,一律取消所有申请资格。

3、各级住房保障工作人员要在受理、审核过程中严格把关,在接收申报公租房资料时,要调查、核实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所有复印件材料受理人要盖章签字,并确认与原件相一致。

4、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在年度申报、审核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具证明的单位及经办人要对证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证明须由经办人签字,注明联系电话和办公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以上相关政策由灵宝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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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保障性安居工程

建设领导小组

年6月20日

编辑: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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