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0月,辉县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下属的工程项目部达成了《钢材供需合同》,但在实际结算中出现分歧导致货款迟迟不能结清,年8月,灵宝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武汉某公司应支付辉县某公司货款.41元,以及资金占用费用.32元,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资金占用费用以.4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判决生效后,爆发了新冠肺炎疫情,恰巧被执行人公司地处武汉,辉县某公司虽财务紧张,却也无法当面催要,致使自身利益无法得到实现。无奈之下,辉县某公司于年5月向该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06元。
案件标的如此之大,承办干警丝毫不敢掉以轻心,经了解得知辉县某公司正面临财务紧张的境地,于是,执行干警立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与被执行人沟通,最终仅用20天将案款执行到位,案件顺利执行完毕。灵宝法院
今年以来,由于疫情肆虐,导致大批企业陷入财务危机,涉企业案件大量增加。灵宝法院积极响应党中央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要求,排查筛选,对被执行人企业慎用失信手段,对申请人企业尽全力执行财务助力应对当前困难,切实促进地方经济向好发展。来源:灵宝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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