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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电动车也可能构成醉驾听听法官怎么说微

“我想着驾驶的是一辆电动车,交警是不会查处的,所以才会犯这种错误......”庭审中,赵某某这样说道。7月7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赵某某危险驾驶案件,赵某某被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经审理查明:年4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绿佳牌两轮电动车沿灵宝市新灵东路由东向西行使,至灵宝市体育馆南门口路段,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薛某某驾驶的轻便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验,赵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3mg/ml,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的绿佳牌两轮电动车,后轮为驱动轮,没有人力骑行功能,以车载可充电蓄电池为驱动电源,4kw电机为动力,依照GB—《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该车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交警不会查电动车的,他们只查摩托车、小汽车等”。随后,在法官对群众的随机调查中,以上的回答占大多数,多数人对于醉酒驾驶电动车能否构成犯罪显然持怀疑态度。然而,现实的案例为群众敲响了一个警钟,醉酒驾驶电动车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法官提醒:为了自身的安全,切勿以身试法。骑电动车注意佩戴头盔,按照规划路线行驶,勿喝酒驾车,做文明驾驶人。(宋新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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