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陈奇同志请求辞去灵宝市
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决定
(年7月24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灵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陈奇同志辞去灵宝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并报市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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