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台县应急管理局
年12月11日
附件1:
灵台县达溪河河堤治理工程“10.29”
车辆伤害事故行政处罚结果
年10月29日上午10时34分左右,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灵台县达溪河河堤治理工程第七标段(安家庄-告王河段)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致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77万余元。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灵台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原县安监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委、县人社局、县总工会等6部门及独店镇政府有关人员参加的“10.29”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了全面调查和善后协调处理工作,县政府于年12月27日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现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结果予以公开。
责任单位: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施工机械管理不严,未查验施工机械操作人员的培训合格有效证件,未对进场作业的施工机械和操作人员进行备案;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没有对新进场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未告知在危险地段作业的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治理制度、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和预防应急公告制度和安全生产持证上岗制度;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建立隐患排查整治台账,项目部未根据各工序施工特点,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无安全检查记录;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缺乏检查,未对从业人员发放必须的安全防护用品,在机械作业过程中,跟班指挥人员指挥不到位;施工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作业现场及重点部位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单位未设立应急管理机构,未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未对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主体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原灵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贰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已交清)
行政处罚决定书:(灵)安监罚〔〕1号
责任人员:田团结
主要违法事实:作为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由原灵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壹万叁仟陆佰捌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已交清)
行政处罚决定书:(灵)安监罚〔〕2号
灵台县隆腾物流中心建设工程
“4·15”事故行政处罚结果
年4月15日下午14时47分左右,灵台县隆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在灵台县隆腾物流中心建设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墙体、脚手架架体整体坍塌致1人死亡、1人受伤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万余元。按照《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灵台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煤电化工循环经济园区管委会、县纪委监委、县住建局、县建管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县气象局等9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4﹒15”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了全面调查和善后协调处理工作,县政府于年7月18日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现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结果予以公开。
责任单位:灵台县隆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灵台县隆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对施工现场缺乏严密组织和有效管理的情况下违规组织开工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灵台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以贰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灵)应急罚〔〕1号
责任人员:边伟平
主要违法事实:作为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向住建部门报备,办理相关备案开工手续,违规组织开工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由灵台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壹万壹仟捌佰捌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灵)应急罚〔〕2号
附件2:
灵台县达溪河河堤治理工程“10·29”
车辆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年10月29日上午10时34分左右,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灵台县达溪河河堤治理工程第七标段(安家庄-告王河段)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车辆伤害致1人死亡事故。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及时作出批示,要求全力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灵台县人民政府立即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王度林同志任组长,县安监局、县水务局、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委、县人社局、县总工会等6部门及独店镇政府有关人员参加的“10.29”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地对事故情况展开了全面调查和善后协调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查阅资料等途径,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至目前,事故调查已全部结束,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灵台县达溪河河堤治理工程(杨新庄-观音段、坷台-西王沟段、安家庄-告王河段)由平凉市水务局于年11月2日以平水发〔〕号文件进行了批复,规划治理河道22.45公里,新建堤防24.公里,排洪涵管一座,穿堤道路16座,其中:左岸12.公里,右岸12.公里。工程概算总投资万元,计划总工期: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年4月4日,计划竣工日期:年11月15日。年3月27日灵台县水利工程建设站委托甘肃金正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分施工、格宾及格宾垫采购、监理三部分13个标段(其中,施工7个标段,格宾及格宾垫采购4个标段,监理2个标段)公开对外进行了招标。
灵台县达溪河河堤治理工程第七标段(安家庄-告王河段)由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年4月16日中标(中标编号:0223-)建设,该工程新建堤防5.km(左岸2.km,右岸3.km),合同造价.万元。年4月4日,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陇朝建司〔〕55号文件任命田团结(男,汉族,现年49岁)为该工程项目部经理。年5月3日,灵台县水利工程建设站与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和《工程建设施工补充合同》,在合同中,就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和要求。该工程于年5日10日开工建设,由甘肃科泰工程技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理(年3月30日中标,中标编号:0223-)。
(二)施工单位概况
陇南市朝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施工单位),成立于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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