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灵宝金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的函
灵宝金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供应商:
年3月31日(“重整受理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灵宝金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矿业公司”)重整一案,并于年4月20日将该案指定由灵宝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灵宝法院”)审理,灵宝法院于年4月22日指定灵宝金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金源矿业公司重整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金源矿业公司重整的各项工作。为保证金源矿业公司生产经营,维护债权人利益,并确保后续重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特此帮助贵方了解自身债权性质及救济途径,进行以下告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贵方向金源矿业公司已提供产品及服务,但尚未收到货款的债权,将以重整受理日为界,新老划断,采取不同方式获得后续清偿。
1.重整受理日之前已发生但尚未结清的货款,按照法律规定属于一般债权。
截至重整受理日,贵方与金源矿业公司尚未结清的货款,按照法律规定属于一般债权,请贵方在债权申报截止日前尽快向相应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主张权益。人民法院已于年4月21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金源矿业公司破产受理公告,同时,管理人后续将向已知债权人陆续寄发了债权申报通知函以及电话告知,也已开通“灵宝金源重整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