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女,年出生,汉族,群众,高中毕业,中共党员,住河南省三门峡灵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年10月14日被三门峡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年11月20日经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年11月21日被灵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元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薛某甲(已判决)的指使下,与杨某某(已判决)、薛某乙(已判决)等人在灵宝市五龙路景园四季四楼租赁两间办公室,以**公司扩展业务、占领外地市场为诱饵,以每月利息一分五至两分六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至年10月份开始无法兑付本金。
经鉴定,**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共计户,金额万元,未兑付.4万元。其中王某某吸收存款金额万元(其中本人存款21万元),截止目前已兑付金额.65万元,尚未兑付37.35万元。另查明,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经灵宝市公安局民警通知后主动到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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