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关于发布
年第一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公告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丹江口市人民法院集中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61名失信被执行人予以曝光,并督促所有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积极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举报失信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财产线索,共同营造全社会惩戒失信、弘扬诚信的良好氛围,有力推进诚信水都建设。联系-
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以上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统计时间为年2月23日,该公告被执行人信息内容最终解释权归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所有。)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营造诚信社会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发布本通告。
一、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而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到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得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购买火车票、飞机票、不动产交易、子女就读私立学校及报考公务员、工程招投标和出入境等方面做出限制。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本院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涉嫌构成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妨碍公务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本院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本院将在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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