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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举报最高奖

关于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我市全面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对不听劝阻仍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广大群众要主动移风易俗,严格按照本通告相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共同维护城市环境。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涧东区、涧西区管委会要发动居(村)委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等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和管理工作。

五、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重要意义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灵宝市举报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及早发现、制止、消除违法苗头,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灵宝市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向公安机关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的奖励工作。

第三条任何个人和单位有权举报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举报可以采取拨打市民服务热线、报警电话,或者发送信函等方式。

第四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可以予以奖励:

(一)任何公民均可举报在灵宝市境内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人在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发生后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提供证据(如视频、照片、证人证言等),经查证属实的,每起案件奖励举报人元。

(二)任何公民均可举报在灵宝市境内非法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每起案件奖励举报人元。

(三)任何公民所举报的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可以给予0元以上0元以下奖励。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暴力等方式致使被举报人行为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六条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给予奖励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隐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违法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三)同一违法行为的举报被不同单位受理的,由最先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奖励;

(四)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同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分配方案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奖励金额;

(五)一次举报涉及的多个违法行为被分别立案查处的,应当分别计算奖励金额,奖金可以合并发放。

第七条公安机关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享有申请奖励的权利和申请途径。

第八条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享有奖励申请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九条发放举报奖励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保密,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外,未经举报人同意,禁止任何人获取举报人信息。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我们倡议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还你我一个安宁祥和清新的环境。

二、遵守禁放规定,争做文明市民。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共守灵宝蓝天。

四、祭祀鲜花多文明,杜绝山火保森林。

五、推动移风易俗,严格执行《灵宝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六、自觉遵守禁放规定,为防止大气污染贡献力量。

七、烟花爆竹无小事,安全责任重于山。

八、少燃放一组烟花爆竹,多呼吸一口新鲜空气。

九、公共安全,人人有责,严禁非法产销运储烟花爆竹。

十、小孩放鞭,大人有责;职工放鞭,单位有责。

十一、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投入禁放行列中。

十二、禁放,人人有责;禁放,人人受益。

十三、禁放规定放心中,欢乐安详在家中。

十四、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倡导诚信、守法、文明经营。

十五、倡导文明祭祀,树立社会新风。

来源:铸魂育警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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