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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治噪音和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灵宝市有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燃放时间:年月7日起。二、禁止燃放范围:灵宝市行政区域内。三、在市政府确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未经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燃放烟花爆竹。四、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五、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六、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禁止燃放规定,主动劝阻、制止和举报违法违规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0)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灵宝市人民政府
年月7日
文章来源于平安灵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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