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及《灵宝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灵宝市住房保障资格联审联批实施办法》,现将年廉租住房申报及复核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复核范围
(一)申报:具有灵宝市市区城镇户口的年未享受廉租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均可申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货币补贴。
(二)复核:年享受过廉租房政策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轮候家庭、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家庭、已入住廉租住房的家庭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年度复核。
二、申报、复核受理时间
年5月31日至年7月31日
三、申报、复核受理地点
(一)廉租房实物配租、廉租房货币补贴申报受理:申报家庭现居住地所属居委会。申请人到申报受理地点如实填写《灵宝市保障性住房申请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二)复核:年享受过廉租房政策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轮候家庭、已入住廉租房的家庭、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家庭,到原受理廉租房申请的居委会如实填写《灵宝市保障性住房复核登记表》,家庭情况无变化的不再提供相关资料,有变化的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四、申报、复核条件
(一)家庭户籍条件
1、户籍所在地为灵宝市涧东区、涧西区管委会辖区(不含城中村)内的常住人口。
2、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人口必须是2人以上;单身申请人需满30周岁,并且只能申请廉租住房货币补贴。
3、每个家庭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成年家庭成员为申请人,代表家庭完成申报、复核事项;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的的申请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二)家庭的组成条件
1、申报、复核廉租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其配偶和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2、家庭夫妻之间不得拆分;
3、家庭未成年人一般要随父母组成家庭申报、复核,不得漏报或者单独申报。如随其他关系人申报、复核要提供相关抚养、扶养关系证明;
4、已入住廉租住房后离婚需再申报廉租房的,离异满1年方能提出申请。
(三)家庭收入条件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元。
(四)家庭财产及其他条件
1、家庭成员名下没有私有房产。
2、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私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只能申报廉租住房货币补贴。
3、家庭成员名下租住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
4、家庭成员1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私有房产。
5、家庭成员名下没有汽车登记信息。
6、家庭成员未担任注册企业法定代表人,未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但注册总金额未超过1万元。
7、符合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选择一种保障方式。
五、申报、复核家庭提交资料
新申报家庭:
(一)如实填写《灵宝市保障性住房申请登记表》。
(二)申请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三)申请家庭现住房证明。
1、有私有房产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相关回迁合同、拆迁补偿协议、商品房备案证明等。
2、租住公房的需提供公房所有或管理单位的住房证明(必须注明房产面积)。
(四)申请家庭成员(18岁以上)收入证明。
1、成年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年连续三个月的收入证明,无单位的家庭成员提供收入证明材料,材料须明确工作种类、收入金额,并用3个人以上加盖手印予以证明。
2、成年家庭成员在校生提供学生证等相关证件及复印件。
(五)低保、特困、失业、残疾、军转复员家庭成员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审核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复核家庭:
(一)如实填写的《灵宝市保障性住房复核登记表》,未填写表格进行复核的,视为放弃廉租住房保障。
(二)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资料原件进行核对。
(三)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1、成年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年连续三个月的收入证明,无单位的家庭成员提供收入证明材料,材料须明确工作种类、收入金额,并用3人以上加盖手印予以证明。
2、成年家庭成员在校生提供学生证等相关证件及复印件。
(四)如果复核家庭人口、家庭财产(房产、车辆等)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填写《家庭状况变更申报表》并提供变化的相关证明资料。
(五)审核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出具证明的单位及经办人要对证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证明须由经办人签字,注明联系电话和办公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以上相关政策由灵宝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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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
年5月31日
灵网备Z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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