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对象
1、具有我市辖区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有创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残疾人等自主创业人员。
2、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联合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
3、合法经营和有一定自有资金、一年内新招用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人数30%(超过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个人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其他有效证件;
2、贷款人《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3、贷款人《户口本》、《身份证》;
4、创业培训合格证;
5、1寸近期彩照3张;
6、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
三、合伙经营人员申请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有效证件;
2、符合条件人员的合伙协议或企业章程;
3、符合条件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4、合伙经营人员的《户口本》和《身份证》;
5、创业培训合格证;
6、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
四、劳动密集型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企业章程和企业贷款卡;
3、法人的《户口本》和《身份证》;
4、企业吸纳就业情况材料:吸纳人员的劳动合同书、《就业失业登记证》、《户口本》和《身份证》;
5、企业工资表、在职职工花名册、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6、有效的反担保证明;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贷款的额度
1、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
2、符合条件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的数量及经营规模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多不超过万元。
六、贷款的期限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以及劳动密集型企业一般每次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贷款到期后,如能按期归还,诚实守信,扩大经营的,可继续申请,累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七、办理小额贷款和合伙经营的业务流程
小额担保贷款是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担保机构审核调查担保、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
1、申请人员携带贷款所需的有效证件到灵宝市人社局小贷办领取《灵宝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如实填写完整后到经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所,经劳保所调查后填写推荐意见,由申请人送至市人社局小贷办。
2、经小贷办对贷款申请人和担保人进行认定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由小贷办将贷款资料送至经办银行。
3、经办银行收到贷款资料后进行调查,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发放贷款的答复,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金融信贷程序及时办理信贷手续。
八、办理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业务流程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程序是企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财政部门审核;企业凭《认定证明》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经办银行按照独立核贷的原则进行审核,1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贷款的答复;企业按照经办银行商业贷款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办银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贷款。
九、目前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合作经办银行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市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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