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2月29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锐等24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一审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爆炸罪、寻衅滋事罪、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杨锐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一亿三千一百万元。对薛石命等23名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经审理查明,年以来,被告人杨锐利用其公安民警身份,勾结被告人彭少儒等通过承包灵宝市黄金矿区坑口的方式涉足矿山开采业,为抢夺金矿资源,多次预谋、指使被告人薛石命、王天民、陈邦兵、龚新厚等采取持械殴打、投掷“震天雷”、炸药包驱逐矿工、炸毁矿道及设备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杨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此后,杨锐招揽、吸收被告人许万革、薛文治、赵松波、张锌武、赵仰波等,在甘肃省碌曲县和灵宝市长期非法采矿,被告人薛石命、王卫斌充当组织头目或打手,暴力抢矿、护矿,打击竞争对手,拉拢腐蚀领导干部寻求非法庇护,帮助组织成员逃避法律追究,组织势力和影响力不断壮大,发展成为以杨锐为组织领导者,薛石命、彭少儒、王卫斌为骨干成员,人数众多,层级分明,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为谋取经济利益、树立非法权威,罔顾他人生命健康安全,动辄使用洋镐把、“震天雷”、炸药包等驱赶矿工、炸毁巷道,随意采取刀砍、棒打、群殴等手段解决矛盾纠纷,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自年6月以来,先后有组织地实施了非法采矿、爆炸、寻衅滋事、妨害公务、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30余起,攫取非法利益高达6.4亿余元,造成30余名无辜群众和10余名党政干部、执法民警遭到伤害,大量公私财物被毁,多名群众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常途径举报和控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锐等24名被告人为实施共同犯罪而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成员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组织分工。该犯罪组织有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矿区和社会上形成重大影响,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24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洛阳中院
杨锐等24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年12月6日至9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锐等24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年以来,被告人杨锐利用其公安民警身份,纠集、吸收被告人薛石命、彭少儒、王卫斌、许万革等人,在河南省灵宝市、甘肃省碌曲县等地以承包或入股等方式插手矿山生产经营,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非法经济利益,逐渐形成了以杨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以共同经济利益为根基,以缔结合伙关系、战友关系、亲缘关系为纽带,依托金矿坑口资源,通过拉拢腐蚀党员干部充当保护伞,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该组织自成立以来,有组织地实施了爆炸、寻衅滋事、非法采矿、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30余起,攫取非法经济利益6.5亿元,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在当地黄金矿产资源开采行业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杨锐等24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爆炸罪、寻衅滋事罪、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滥用职权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洗钱罪、盗窃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审判长主持下,围绕指控罪名、犯罪事实和涉案财产开展举证、质证、辩论,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发表意见,24名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22名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被告人近亲属及群众在专门设置的旁听区域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河南法制报洛阳全媒体记者郎松涛通讯员王雨潇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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