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当前部分支持企业开展研发创新的政策。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支持范围: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条件:(1)注册一年以上;(2)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4)科技人员达到比例;(5)研发费用达到比例;(6)高新收入达到的比例;(7)创新能力评价达到要求了;(8)未发生相关行为。
优惠政策:国家、省、市对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由25%降至15%。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到税务部门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认定,年底到科技部门备案申请研发费用补助。
3、各类奖补: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三门峡市级财政奖励30万元,省财政奖励3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三门峡市级财政奖励10万元。
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认定方法:经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全年受理并提供咨询服务。;实行网络化管理,评价工作在“服务平台”上的“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
申报条件:
1、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6、免评条件: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近5年内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且排名前三;近5年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优惠政策:
1、项目申报:申报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必须首先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注:税务部门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认定,年底到科技部门备案申请研发费用补助。
三、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在税前摊销。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在税前摊销。
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1)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人工费用;(2)直接研发投入费用;(3)研发设备折旧费用(4)研发无形资产摊销费用;(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
四、企业研发财政补助政策
为激励引导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六部门联合印发了《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试行)》(豫财科﹝﹞号)文件。
补助标准:
企业年度研发费用万元以下部分,补助比例为1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比例为5%。并对不同类型企业采用最高限额管理,最高限额不累加,具体为:1、对同时符合申报条件的一般企业,补助额最高万元。2、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高新技术(后备)企业、企业类省新型研发机构,一级建有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省级研发平台的企业,补助额最高万元。3、对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或省级研发平台考核优秀的企业,以及企业类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补助额最高万元。4、对考核优秀的省级创新龙头企业,补助额最高万元。
项目申报条件:
1、在河南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建立研发经费投入预算管理制度。
3、以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4、所在行业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的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内。
5、近三年至少拥有1项与主要产品(服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局设计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6、按照统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
来源:三门峡市科技局编辑:王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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