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造征收范围及对象:
改造征收范围为湖滨区建设路以北(车站街道)片区旧城区,对象为该区域涉及的陇海铁路弯道内、建设路以北、内环路以西部分城市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房屋。
二、补偿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按照《条例》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被征收人可从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选择货币补偿的,合法的住宅用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乘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建筑面积确定合法的非住宅用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乘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载建筑面积确定。同时,享受各种奖励政策和一次搬迁补偿费补偿,并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条例》由征收人提供调换房屋。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面积及公摊面积分别进行调换。套内面积调换时,被征收房屋套内面积按1:1进行调换。公摊面积调换时,套内面积调换部分相对应的公摊面积免费予以调换。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有出入的,按照方案规定予以结算房款。
安置房分配时,采取就近相靠的办法进行。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应置换建筑面积10㎡以内(含10㎡)的部分,按安置房综合造价结算差价款;10㎡至30㎡以内部分(含30㎡),按安置房综合造价上浮10%结算差价款;超出30㎡以上部分,按安置房综合造价上浮20%结算差价款。
(二)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1、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每户发放两次搬迁补偿费,每次元。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60㎡以下的,每户每月元6㎡-80㎡的,每户每月元;80㎡以上—㎡的,每户每月1元;㎡以上的,每户每月元。
3、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临时过渡期限约定为42个月之内(自搬迁之日起,至安置房交房日),临时安置补偿费一年发放一次。自通知被征收人领取安置房钥匙之日延后二个月为止。
(三)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征收商业用途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由双方协商解决;达不成协议的,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房屋装修补助
为使安置房屋达到简装修入住条件,对被征收人应置换建筑面积以元/㎡予以补助。
(五)补偿面积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权属档案记载不一致的,以权属档案记载为准进行补偿,如有异议以房管部门鉴定结果准。对征收范围内认定为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奖励
(一)协议奖励。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30日以内(含30日)被征收人与征人签订协议的,给予被征收人每户元奖励40日以内(含40日)的,给予被征收人每户元奖励:50日以内(含50日)的,给予被征收人每户元奖励;60日以内(含60日)的,给予被征收人每户元奖励;超过60日的不予奖励。
(二)搬迁奖励。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30日以内(含30日)完成搬迁交付集中拆除的(以验收单为准,下同),给予被征收人每户0元奖励;40日(含40日)以内的,给予被征收人每户0元奖励;50日(含50)以内的,给予被征收人每户元奖励;60日以内(含60日)的,给予被征收人每户元奖励;超过60日搬迁的不予奖励。
(三)先签协议先搬迁享有优先选房权。选房时,由被征收人按照自选顺序号(由协议顺序号和搬迁顺序号相加确定,自选顺序号相同时,按照搬迁顺序号确定),依序进行自主选房,每户每轮选择一套住房。
四、安置房建设
安置房以建筑面积60㎡左右、80㎡左右、㎡左右、㎡左右的4种户型为主进行设计建设,实际建筑面积以房管部门核定面积为准。安置房为高层框剪结构,其建筑质量符合国家建筑质量验收标准。
安置房具体交房标准为:入户防盗门、毛墙、毛地、通水、通电、有线电视入户、燃气设施到厨房、暖气设施入户门(注:原房屋暖气、燃气、水、电、有线电视交过入网费的,置换后新房不再重复交纳同等面积的入网费用;原房屋缴纳过契税的,置换后新房不再重复交纳同等面积的契税)。
五、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房屋的征收补偿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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